此次资源税改革对焦煤的调整幅度比较大,但对整个煤炭行业的影响并不大。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,此次煤炭资源税调整对焦煤企业影响最直接,但影响力度有限。 2011年10月10日,国务院发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>的决定》,10月31日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,11月1日起正式实施,酝酿已久的资源税改革又向前推进了一步。此次税改主要有两大看点:一是将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计征方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,征收比例为销售额的5%—10%;二是煤炭资源税仍采取从量计征,调整类稀有煤种焦煤税额标准由8元/吨调整为8—20元/吨,其他煤种统一为0.3—5元/吨。 我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历史沿革 1949年—1984年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实行资源无偿开采制度;1984年10月《资源税条例(草案)》颁布,仅对销售利润高于12%的企业和个人征税,主要采取累计税率方法;1986年10月《矿产资源法》实施,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,需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充费,“税费并存”制度确立;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,对煤炭行业实施“普遍征收,级差调节”的原则收取0.3—5元/吨的从量定额税;2004—2007年先后5次调整《资源税暂行条例》确定各省区吨煤资源税为2.5—4元的单位税额标准;2007年将焦煤资源税税额确定为8元/吨,首次按煤种上调煤炭资源税;2011年10月的这次调整依然采取“从量定额”的方式,但石油、天然气行业采取“从价计税”对煤炭行业也有一定启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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